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诉 Zheng Lei
案件编号:D2014-116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北京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Zheng Lei,其位于中国广东省广州市。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you-ku.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eName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4年7月4日收到投诉书。2014年7月4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4年7月7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在收到中心的投诉书缺陷通知后,投诉人于2014年7月10日提交了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4年7月14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4年7月14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4年8月3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4年8月4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4年8月13日,中心指定Yong L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提出,投诉人自2006年起对YOUKU和优酷等标识在中国进行了商标注册并相继获得商标权,在美国也对YOUKU进行了商标注册并获得了商标权;投诉人的网站“优酷网”(www.youku.com)所使用的标识是“youku优酷”。投诉人提出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投诉人没有对投诉人提出的主张和证据提出反驳。
经过对投诉人提供的证据的审查,专家组确认以下事实成立:投诉人对于YOUKU在中国和美国取得了商标注册,对于优酷和YOUKU 优酷及图形在中国取得了商标注册。以上各个商标注册的时间均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投诉人的网站“优酷网”(www.youku.com)所使用的标识是“youku优酷”。
被投诉人于2013年10月11日注册了争议域名<you-ku.com>。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被用于建立域名抢注和交易平台,网站左上角使用了“youku优酷”标识。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人为证明其上述主张的成立而具体提出了相应理由和相应证据。 投诉人主张,投诉人的YOUKU商标和优酷商标在中国和世界上享有较高知名度。投诉人的视频网站“优酷网”(www.youku.com)是中国第一大视频网站,是全球仅次于Youtube的第二大视频网站。优酷网的标识是“youku优酷”。优酷网在全球拥有庞大用户群体。2010年4月,Google旗下Doubleclick公布的全球网站独立访问人数TOP1000排行榜显示,优酷网进入前20名,是中国网站排名最高的网站。2011年10月,世界领先的互联网监测机构Comscore发布全球视频网站排行,优酷网名列第二,仅次于Youtube网站。此外,投诉人自从上线以来至今获得了诸多荣誉和奖项。 投诉人还主张,投诉人未发现被投诉人享有任何与争议域名相应的注册商标;投诉人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其商标;投诉人对其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使用和注册YOUKU和优酷商标的时间远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时间;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使用投诉人的商标,用以吸引并误导互联网用户,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 投诉人还主张,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并使用含有投诉人注册商标的争议域名,建立“优酷域名抢注域名交易及域名拍卖”网站,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以获得商业利益,同时损害投诉人的良好商誉。 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提出的转让争议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支持的条件是必须证明其投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提出的主张和证据确认以下事实成立:投诉人对于YOUKU在中国和美国取得了商标注册,对于优酷和YOUKU 优酷及图形在中国取得了商标注册。以上各个商标注册的时间均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投诉人的网站“优酷网”(www.youku.com)网页上使用的标识是“youku优酷”。
通过比较可知,争议域名主体部分使用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YOUKU,其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争议域名在该注册商标中间附加了横线“-”。专家组认为,从整体外观方面看,争议域名主体部分的视觉效果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YOUKU的视觉效果很相似,在投诉人的YOUKU商标中加入横线“-”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YOUKU商标有效区别开来。另外,从发音方面分析,由于横线“-”是插在字母“you”和字母“ku”之间,使得争议域名主体部分的发音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完全一致。最后,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YOUKU商标属于没有含有的臆造词,其显著性基于其字符的排列组合以及其发音。而在该商标中加入横线“-”并不能构成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的含义有实质不同的词汇。综上,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属于混淆性相似。
另外,争议域名后缀“.com”对于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一般没有实质意义。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YOUKU商标混淆性相似。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已经得以满足。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材料和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给被投诉人。(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第2.1段)。此时,被投诉人有义务说明并举证证明自己对于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具有合法利益。如果被投诉人放弃举证和进行相应说明的机会,专家组可以根据投诉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查,并据其作出判断。
在本案中,被投诉人没有进行答辩和举证。专家组也没有发现本案中存在政策第4(c)条所规定的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具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知,在提交投诉书时,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使用了投诉人的YOUKU和优酷商标以及相应标识。 被投诉人在没有得到投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直接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使用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和标识,进行域名交易和拍卖,此种行为不属于善意(bona fide)提供商品或服务。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出的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主张和理由成立。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已经得以满足。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主张,投诉人的YOUKU和优酷商标在中国和世界上享有较高知名度。投诉人提交了大量证据以支持其主张。根据投诉人的证据可以确认,投诉人是全球排名第二的视频网站,是全球排名第一的中文视频网站;投诉人获得过诸多荣誉和奖项;中国媒体对于投诉人有许多报道;投诉人有许多广告经营业务;投诉人在市场上投放了大量含有“youku”和“优酷”字样的宣传广告;在先的UDRP裁决曾经认定投诉人的商标在互联网领域在中国乃至全球享有很高知名度。据此,专家组支持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人的YOUKU和优酷商标在中国和世界上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主张。
投诉人还主张,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并使用含有投诉人注册商标的争议域名,建立“优酷域名抢注域名交易及域名拍卖”网站,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以谋取商业利益。投诉人提交了经过公证的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的截图以支持其上述主张。专家组根据上述证据可以确认,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使用了“youku 优酷”标识。该标识与投诉人的优酷网上的标识相同;与投诉人的YOUKU 优酷及图形注册商标相似。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还在“关于我们”之处标明:“关于优酷网域名抢注域名交易联系我们”。同时,该网站列表出售或拍卖大量域名,各个域名之后标有出售或拍卖价格。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是知名度很高的公司,通过大量的经营活动和推广宣传,投诉人的商标YOUKU和优酷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商誉。被投诉人作为中国个人在注册本案争议域名时应当知晓或不可能不知晓投诉人商标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被投诉人将投诉人的商标YOUKU简单变化后作为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注册争议域名,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直接使用投诉人的“youku 优酷”标识,并且以“优酷网域名抢注域名交易”的名义进行域名交易。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表明其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就熟知投诉人及其商标。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还表明,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本案争议域名的意图在于利用投诉人商标的声誉和价值吸引互联网用户,以牟取商业利益。根据政策第4(b)(iv)规定,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之一是:“通过使用该域名,你方故意试图通过在你方的网站或网址或者你方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你方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属于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况。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已经得以满足。
7. 裁决
鉴于上述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的规定,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you-ku.com>转移给投诉人。
李勇(Yong Li)
独任专家
日期:201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