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st Coast University(中文译名“西海岸大学”)成立于1909年。1997年,投诉人通过购买获得了与西海岸大学的名称、商标及其他无形资产有关的权利。投诉人自2000年起将
WEST COAST UNIVERSITY 之名用于商业活动。
被投诉人于2005年11月1日注册了争议域名<wcuedu.org>,至今为该域名的持有人。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服务商标 WEST COAST UNIVERSITY相似,容易混淆。
投诉人对 WEST COAST UNIVERSITY (西海岸大学)享有受法律包含的权利,该权利可上溯到1909年。西海岸大学建立于1909年,并一直使用该名称经营,直到1997年宣告破产。西海岸大学破产时被投诉人购买,投诉人同时获得与商业名称、商标、服务商标和其他无形资产有关的权利。投诉人重建了西海岸大学,与2000年重新开学,并继续以
WEST COAST UNIVERSITY 为名经营。投诉人还正在申请两个美国联邦商标注册,即 WEST COAST UNIVERSITY 与 WEST
COAST UNIVERSITY 及图。投诉人至少从2001年3月2日即开始将商标用于商业目的,且至少从2000年2月8日开始以该商标为名提供服务。
使用争议域名可能与投诉人的服务商标 WEST COAST UNIVERSITY 混淆。若商标缩写可能引起混淆,则根据“政策”规定对商标缩写予以保留。
WCU是西海岸大学的通用缩写形式。此外,根据惯例,通常以首字母或者节略缩写形式替代大学全名。由于该缩写添加EDU,因此更容易混淆,因为EDU主要用于教育机构。
恶意注册和以制造混乱为目的故意使用争议域名创建冒牌网站也可能造成混淆。被投诉人的网站抄袭投诉人网站的名称、徽标、地址以及电话号码,造成错觉,结果试图搜索
WEST COAST UNIVERSITY 的用户将进入被投诉人的冒牌网站,并错误地认为他们已经进入了正确的网站。
该争议域名的使用实际上造成了混乱。投诉人因被投诉人的广告受到美国独立院校认证委员会的调查。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和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不存在联属关系,被投诉人并非合理使用或将该域名用于非商业用途,且被投诉人对该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利或利益。被投诉人抄袭了投诉人的徽标、WEST
COAST UNIVERSITY 名称和前西海岸大学的徽标和课程目录。在该网站“联系我们”栏目列出的是投诉人的当前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投诉人还发现40多个中国网站以投诉人的名义为“西海岸大学”的MBA或DBA学位课程做广告。在某个广告中,投诉人的域名与被投诉人的域名一同使用。
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为<wcuedu.org>,除去表示通用顶级域名的“. org”之外,由 “wcuedu”构成。在域名系统中,“edu”代表教育机构专用的通用顶级域名。美国的高等院校通常拥有在“.edu”之下注册的域名。由于“edu”在域名系统中的通用含义,争议域名“wcuedu”中的“wcu”部分更具有识别性。然而,“wcu”正好与投诉人长期使用的名称
WEST COAST UNIVERSITY 的首字母缩写相同。
虽然投诉人尚未获得关于 WEST COAST UNIVERSITY 商标的注册,但是只要投诉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 WEST COAST UNIVERSITY
已经成为与投诉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相联系的显著性的标识,投诉人就能够对 WEST COAST UNIVERSITY 主张普通法意义上的商标权(参见Uitgeverij
Crux v. W. Frederic Isler, WIPO Case No. D2000-0575; Imperial College v. Christophe
Dessimoz, WIPO Case No. D2004-0322)。投诉人提供了证据,证明 WEST COAST UNIVERSITY 标识的使用时间、使用范围及宣传程度。鉴于被投诉人未加反驳,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足资采信。因此,投诉人就
WEST COAST UNIVERSITY 标识拥有商标权。
“wcu”可以代表“WEST COAST UNIVERSITY”标识的首字母缩写。由大学全称首字母构成的缩写颇为常见,例如 New York University
可缩写为NYU。诚然,“wcu”也可以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构成其他名称的缩写。但是,当“wcu”与代表美国高等院校的通用顶级域名的字符“edu”组合在一起构成“wcuedu”之时,“wcu”代表“WEST
COAST UNIVERSITY”的可能性明显增大了,“wcu”被混同于“WEST COAST UNIVERSITY”的可能性也明显增大了。根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所作出的裁决表明,如果域名中包含投诉人商标的缩写,结合具体案情可以认定该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地近似(参见Banque
Saudi Fransi v. ABCIB,WIPO Case No. D2003-0656;
Dow Jones & Company, Inc. & Dow Jones LP v. T.S.E. Parts, WIPO
Case No. D2001-0381)。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 WEST COAST UNIVERSITY 混淆性地近似,投诉满足《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还表明,被投诉人在使用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www.wcuedu.org”中不仅擅自使用了投诉人的商标 WEST COAST UNIVERSITY
和图形标志,而且擅自使用了投诉人的学校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被投诉人对此未加反驳。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足以表明其充分了解投诉人的商标及经营活动,从而进一步排除了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wcuedu.org”拥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可能性。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被投诉人在使用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www.wcuedu.org”中不仅擅自使用了投诉人的商标 WEST COAST UNIVERSITY、图形标志及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络信息,而且以投诉人的名义发布提供教育服务的广告,从事与投诉人同类的商业活动,足以令网络用户将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相混同。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还表明,因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所造成的混淆,已经实际发生。对于上述证据,被投诉人未加反驳,专家组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