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是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比弗利山,加里福尼亚,美国。由美国的Quinn Emanual Urquhart Oliver & Hedges,
LLP作为代表。
被诉人是Lin Zansong,中国浙江温州。
2. 域名与注册机构
所争议的域名是<ampas.com>,注册于OnlineNic, Inc. d/b/a China-Channel.com
3. 受案程序
申诉人于2005年9月30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呈交了申诉书。2005年10月4日,中心向OnlineNic, Inc.
d/b/a China-Channel.com发出电子邮件,要求其为待决之域名提供相关注册机构验证。2005年10月8日,OnlineNic, Inc.
d/b/a China-Channel.com向中心发来电子邮件,其验证回复,确认被诉人名列注册人列表,并提供了行政联系人、付费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的具体联络办法,并说明注册协议为英文。但在2005年10月11日,OnlineNic,
Inc. d/b/a China-Channel.com又发了一份电子邮件,通知中心注册协议所用语言是中文而不是其2005年10月8日电子邮件所述的英文。
本专家组也明确认定,争议域名与该标识完全相同。关于如何考虑一个域名是否完全相同,已有权威的定论,即当被诉人仅删除标点符号,进而加上“.com”gTLD扩展名,则在裁定争议域名与申诉人的标识完全相同时对前述增删可不予理会:参见Geac
Computer Corporation Limited v. Occ Pub Assn WIPO
Case No. D2002-0424, and Chi-Chi’s, Inc. v. Restaurant Commentary (Restaurant
Commentary) WIPO Case No. D2000-0321。
本专家组因此认为,《政策》第4(a)(i)款成立。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在《政策》第4(a)(ii)款项下,申诉人也需证实被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申诉人应先承担确立本案成立的举证义务,一旦申诉人已经完成该义务,则转由被诉人承担作出相反证明的义务。参见Lucasfilm
Ltd. and Lucas licensing Lte. v. Caupcake City and John Zuccarini, WIPO
Case No. D2001-0700。
鉴于被诉人未作答辩,为进行裁决程序,本专家组有权并现予采纳申诉人所称的事实是真实的:Talk City Inc. v. Robertson, WIPO
Case No. D2000-0009(注意《规则》第14(b)款规定,专家组有权根据被诉人未遵守规则的情况,“如其认为适当”,可据此“作出推断”,而根据《规则》第15(a)款,专家组可基于所呈交的文件和声明作出裁决。).
本专家组注意到,被诉人对争议域名的唯一使用,是将该域名用来提供一个链接到众多他方网站的集合站,有的与“奥斯卡”(Oscars)有关(又再链接到他方的影像零售网站),其他的是色情网站。这点不能构成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再者,由于被诉人未作答辩,本专家组也推断被诉人不拥有与A.M.P.A.S相同的商标或服务标识(参见Nat’l
Academy of Recording Arts & Sciences Inc. v. Lsites, 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 Case No. FA00103059)。同时,也没有证据显示被诉人由于该域名而广为人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