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iptiQ Life S.A. 诉 郑碧莲(Bi Lian Zheng)
案件编号:DCN2020-003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iptiQ Life S.A.,其位于卢森堡。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TIMES Attorneys,其位于瑞士。
本案被投诉人是郑碧莲(Bi Lian Zhe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iptiq.cn>和<iptiq.com.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West263 International Limited(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9月28日收到英文版的投诉书。2020年9月29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9月30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0年10月20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10月20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11月9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0年11月11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0年11月30日,中心指定Linda Ch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位于卢森堡,是一家线上保险解决方案提供商。投诉人注册了多个IPTIQ商标,包括注册于2014年5月15日的国际商标第1214160号。该国际商标已经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争议域名<iptiq.cn>和<iptiq.com.cn>均注册于2020年3月18日,目前均跳转至第三方域名交易平台,显示该些争议域名正在出售中。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包含了完整的IPTIQ商标,因此与投诉人的IPTIQ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混淆性近似。
投诉人主张从未授权任何个人或公司使用IPTIQ商标注册域名。在注册争议域名不久后,被投诉人即将争议域名解析至第三方域名交易平台,这表明被投诉人并无实际使用或者合法使用争议域名的意向。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投诉人主张IPTIQ商标具有显著性,因而被投诉人不可能出于巧合而选择IPTIQ商标注册争议域名。被投诉人从未使用过争议域名,而是在注册不久后即公开出售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出于向投诉人出售等目的而注册争议域名,其以最低报价5000美元出售争议域名的行为即可证明这一目的。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行政程序语言
投诉人请求使用英文作为本行政程序的语言,理由为被投诉人在一英文网站出售争议域名,且以美元报价。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程序规则》第八条同时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在本行政程序中,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当事人就行政程序语言另有约定。
专家组认为,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特别是考虑到被投诉人位于中国。但是另一方面,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通过英文网站出售争议域名。专家组同时考虑到中心已经向被投诉人发送了中文和英文的投诉通知及其他案件相关邮件进行沟通,但被投诉人未反对投诉人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
经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专家组裁定本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但为确保快捷、高效地进行本行政程序,专家组决定不再另行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的中文译文。
B.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基于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专家组接纳投诉人就IPTIQ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
在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者混淆性相似时,专家组认为无须将功能性域名后缀“.cn”和“.com.cn”纳入考量,因此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为“iptiq”,与投诉人的IPTIQ注册商标完全一致。
鉴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IPTIQ注册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C.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主张其从未许可被投诉人使用IPTIQ商标注册争议域名,而被投诉人并未反驳。专家组同时注意到,投诉人在提起投诉前曾两次向被投诉人发送信函并主张权利,但被投诉人未曾回应。
被投诉人并未答辩或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争议域名跳转至第三方域名交易网站,显示该些争议域名正在出售中。以上行为显然不属于《解决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可对域名主张合法权益的情形。
鉴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D.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专家组认同IPTIQ商标属于臆造词,具有显著性。专家组因而同意,被投诉人不可能在不知晓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巧合选择了IPTIQ注册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并未将争议域名投入使用,而是将其公开出售。专家组同意,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些争议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具有恶意。
鉴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了争议域名,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iptiq.cn>和<iptiq.com.cn>转移给投诉人。
Linda Chang
独任专家
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