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Maje S.A.S.和Sandro Andy S.A.S. 诉 姜荣烽(Jiang Rong Feng)
案件编号:DCN2020-003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Maje S.A.S.(“投诉人一”)和Sandro Andy S.A.S.(“投诉人二”),其皆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张淑姬赵之威律师行(ELLALAN),其位于中国香港。
本案被投诉人是姜荣烽(Jiang Rong Fe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maje.中国>(maje.xn--fiqs8s)、<maje.中國>(maje.xn--fiqz9s)、<sandro.中国>(sandro.xn--fiqs8s)和<sandro.中國>(sandro.xn--fiqz9s)(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9月24日收到投诉书。2020年9月25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9月27日、9月30日和10月9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本中心于2020年10月9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详细联系办法。本中心于2020年10月12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0年10月14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10月14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11月3日。2020年10月22日,被投诉人提交了答辩书。同日,中心发出收到答辩书的回执。
2020年11月6日,中心指定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本案投诉人是Maje S.A.S和Sandro Andy S.A.S。投诉人一和投诉人二均是SMCP S.A.的子公司,总部位于法国。SMCP S.A.连同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建立了SMCP集团,旗下包括Sandro、Maje、Claudie Pierlot和De Fursac四个时尚品牌,其中Sandro和Maje先后于1984年和1998年创办。投诉人称SMCP集团目前在4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超过1500个销售点,其中包括中国。2017年,投诉人集团在巴黎泛欧交易所的受监管市场上市。2018年和2019年,投诉人集团的销售额分别为10亿欧元和11亿欧元。
投诉人一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持有MAJE商标,包括中国第31756244号商标MAJE(注册日期为:2019年4月14日)。此外,投诉人一及其关联公司注册并持有包含其MAJE商标的域名<maje.com>(注册日期为:1996年12月12日)和<maje.cn>(注册日期为:2015年1月21日)。
投诉人二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持有SANDRO商标,包括第827287号国际注册商标SANDRO(注册日期为2004年3月4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和中国第31756243号商标SANDRO(注册日期为2019年6月14日)。此外,投诉人二注册并持有包含其SANDRO商标的域名<sandro.fr>(注册日期为2002年9月15日)。
被投诉人姜荣烽(Jiang Rong Feng)于2020年5月15日注册了本案中的四个争议域名<maje.中国>、<maje.中國>、<sandro.中国>和<sandro.中國>。目前四个争议域名均指向无效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本案四个争议域名与其享有权利的MAJE商标和SANDRO商标相同,域名后缀“.中国”和“.中國”并不能区分争议域名与其MAJE商标和SANDRO商标。因此,四个争议域名均与其MAJE商标和SANDRO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投诉人从未以任何形式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MAJE商标和SANDRO商标或者注册包含其商标的争议域名。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已经因为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此外,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非商业性地合理使用或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最后主张,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域名注册属于“先注先得”。四个争议域名中的“maje”和“sandro”在汉语拼音中分别可以是“麻吉”、“马姐”、“马杰”等意思及“叁多”、“三朵”等意思,与投诉人的MAJE商标和SANDRO商标不一致,不会造成混淆近似。
被投诉人主张域名作为一项智力成果,必然和商标等知识产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域名的排他性、标识性等。但域名又不同于商标、专利,它的地域性是体现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它的时间性也并不明显,只要按期交费,是可以无限期拥有的。因此,无法将域名列入传统知识产权任何一项权能的保护体系之内。域名应当是一项独立的新型知识产权,应受到特定法律的保护。
被投诉主张其是合法注册争议域名,没有向“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得不正当利益”,所以不存在恶意注册和使用。被投诉人进一步主张其姓名为姜荣烽,“Jiang Rong Feng”只是被投诉人姓名的汉语拼音的直译,并不能代表其本人。因此,投诉人搜索的其他相关域名并不是被投诉人所持有,被投诉人不存在恶意。
6. 分析与认定
A. 合并审理
本案的投诉由两个投诉人共同提交。投诉人一和投诉人二请求合并审理本案。
针对合并审理的问题,《程序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一份投诉可以针对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注册的多个域名提出”。《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如果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有多个域名争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均可以请求将这些争议交由一个专家组合并审理。该请求应向第一个被指定负责审理双方争议的专家组提出。合并审理的争议受《解决办法》约束的情况下,该专家组有权决定将此类争议部分或全部予以合并审理。”
根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确认,四个争议域名皆由被投诉人姜荣烽(Jiang Rong Feng)注册,符合《程序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针对多个投诉人能否合并审理的问题,专家认为在本案中可以接受多个投诉人共同提交的投诉,理由如下:
(1) 根据投诉书提供的信息,投诉人一和投诉人二均是SMCP S.A.的子公司。SMCP S.A.连同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建立了SMCP集团,所以投诉人一和投诉人二隶属于同一集团。两个投诉人均授权给同一个代理人以进行此次行政程序。投诉人一持有MAJE商标及投诉人二持有SANDRO商标。四个争议域名分别侵犯了投诉人一和投诉人二各自注册的商标权利。投诉人一和投诉人二对被投诉人有特定的共同诉求;
(2)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对投诉人一和投诉人二的权利有相似的影响;
(3) 合并审理不会对当事各方造成不公平,而且可以便于行政程序高效及快捷地进行。
B.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本案中,争议域名<maje.中国>和<sandro.中国>分别由“maje”、“sandro”和域名后缀“.中国”组成;争议域名<maje.中國>和<sandro.中國>分别由“maje”、“sandro”和域名后缀“.中國”组成。专家组认为,“.中国”和“.中國”作为域名注册的必要组成部分,并不具有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作用,因此无须将其纳入考量。本案中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别为“maje”和“sandro”,与投诉人的MAJE商标和SANDRO商标相同。
被投诉人提交答辩,主张四个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MAJE商标和SANDRO商标不一致。争议域名中的“maje”可作为汉语拼音,指代“麻吉”、“马姐”、“马杰”等含义;争议域名中的“sandro”作为汉语拼音可指代“叁多”、“三朵”等含义。专家组发现,“maje”和“sandro”在汉语词典里并非是能够组成汉字的拼音,被投诉人提供的例词的汉语拼音与“maje”和“sandro”也并不一致。
因此,专家组认定,本案中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MAJE商标和SANDRO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本投诉书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C.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MAJE和SANDRO注册商标或注册包含其商标的争议域名。其次,被投诉人并未享有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注册商标或商号。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反驳该证明的责任继而转移至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称其是通过合法渠道注册的争议域名,并主张无论什么样的域名,都凝结了注册者的智慧,都是智力成果及域名是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但是,被投诉人并未提供任何可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证据。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并未成功反驳投诉人的主张即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此外,目前四个争议域名均解析至无效网站,被投诉人被动持用争议域名。专家组认为,此种行为显然不属于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争议域名或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提供商品或服务。此外,亦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因为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本投诉书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D.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一的第31756244号中国商标MAJE(注册日期为:2019年4月14日),早于本案中争议域名
<maje.中国>和<maje.中國>的注册日期(2020年5月15日);投诉人二的第827287号国际注册商标SANDRO(注册日期为2004年3月4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早于本案中争议域名
<sandro.中国>和<sandro.中國>的注册日期(2020年5月15日)。
专家组注意到,以“maje”和“sandro”分别作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引擎上进行检索,位居前列的检索结果均指向投诉人,证明投诉人及其MAJE商标和SANDRO商标在中国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与投诉人之间形成了较强的对应的关系。在缺乏合理解释和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知晓投诉人及其MAJE商标和SANDRO商标而基于巧合注册争议域名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被投诉人在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MAJE商标和SANDRO商标的情况下,仍然注册四个争议域名的行为证明其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目前,被投诉人被动持有四个争议域名,将其指向无效网站。被投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善意合理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因此,基于投诉人及其MAJE商标和SANDRO商标的知名度,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四个争议域名的行为不构成善意合理地使用争议域名。
此外,投诉人主张,其以“jiang rong feng”(被投诉人姓名对应的汉语拼音)为关键词进行了域名反查,发现除本案的四个争议域名外,被投诉人还注册其他完整包含投诉人商标以及其他品牌注册商标的域名。被投诉人反驳称“jiang rong feng”只是其姓名的汉语拼音,并不能代表其姓名,因此,投诉人搜索到的其它域名并非由被投诉人持有。
但是,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提供的使用被投诉人姓名“姜荣烽”进行的域名反查,显示被投诉人还注册持有除四个争议域名外的多个包含他人商标或名称的域名,如<calvinklein.中国>、<hugoboss.中國>及<phillippplein.cn>。专家组通过自行检索,发现上述三个域名的注册人邮箱亦与被投诉人的邮箱相同。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的行为模式,具有恶意。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构成恶意,本投诉书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四个争议域名
<maje.中国>(maje.xn--fiqs8s)、<maje.中國>(maje.xn--fiqz9s)、<sandro.中国>(sandro.xn--fiqs8s)和<sandro.中國>(sandro.xn--fiqz9s)转移给投诉人。
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