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Boehringer Ingelheim International GmbH,其位于德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Nameshield,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严伟,其位于中国。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glyxambi.com.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杭州电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原杭州创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8月28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0年8月28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8月31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本中心于2020年9月1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详细联系办法。本中心于2020年9月1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0年9月2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9月2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9月22日。2020年9月16日,被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要求投诉人提供中文投诉书。中心于2020年9月23日发出将开始指定行政专家组的通知。
2020年9月25日,中心指定Yijun Ti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本案投诉人是Boehringer Ingelheim International GmbH,其位于德国。投诉人成立于1885年,是一家德国家族制药公司,其主要业务涵盖人用药品、动物保健和生物制药三个领域。投诉人称其已成为研究驱动型的全球制药公司,是制药行业排名前20位的公司之一,旗下约有50000名员工。仅在2017年,投诉人集团公司的净销售额就达到约181亿欧元。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持有GLYXAMBI商标,包括第1158911号国际商标GLYXAMBI(注册日期为:2013年3月20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此外,投诉人注册并持有包含其GLYXAMBI商标的域名,包括<glyxambi.com>(注册日期为:2013年11月27日)和<glyxambi.cn>(注册日期为:2014年6月4日)。
本案被投诉人是严伟,其位于中国。
争议域名<glyxambi.com.cn>注册于2020年4月9日。争议域名指向一个显示争议域名正在出售中的网页。所指向网页内容包括中文和英文。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GLYXAMBI商标相同,极易引起误认。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没有任何从属关系。投诉人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或者注册和使用GLYXAMBI商标。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9年6月18日发布生效实施的《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三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在本案中,争议域名<glyxambi.com.cn>注册于2020年4月9日。中心于2020年8月28日收到投诉书时,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未满三年,争议应被受理。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本案中,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达成协议。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并且,投诉人要求以英文作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2020年9月2日,中心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并告知其行政程序语言的有关事项,包括被投诉人有权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并且,中心明确表明将指定熟悉以上两种语言的专家组。被投诉人于2020年9月16日要求投诉人提交中文投诉书。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正式的答辩。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专家组亦认同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该为中文。但是在综合考虑下述情形后,专家组决定不要求投诉人提交中文投诉书:
a) 争议域名在去除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后,与投诉人的具有很强显著性的商标完全相同;
b) 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出售争议域名的中、英文网页。所以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英文很可能有一定程度的理解。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在行政程序中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条件同时具备。
审酌投诉人所提出的商标注册信息,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注册前,已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GLYXAMBI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1158911号国际商标GLYXAMBI(注册日期为:2013年3月20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就以上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争议域名<glyxambi.com.cn>由投诉人的注册商标GLYXAMBI及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om.cn”)的组合构成。因此,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享有在先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GLYXAMBI的整体。“.com.cn”为功能性必要部分,通常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考虑。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的责任,然而对于投诉人而言,这通常是难以证明的负面事实。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通常是被投诉人本身最清楚知悉,且能够直接提出证据来证明的事实。(参见Diadora Sport S.r.l.诉许静(xu jing),WIPO 案件编号 DCN2019-0004)。同时,《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更逐一明列被投诉人可以如何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第十条规定“被投诉人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因此,当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在该情形下,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出此等证据,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已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参见Diadora Sport S.r.l. 诉许静(xu jing),见上)。
根据投诉书提供的信息,投诉人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任何注册商标,或注册使用包含投诉人名称或商标的域名。
此外,根据投诉人投诉书提供的信息,争议域名目前指向一个显示争议域名正在出售中的中、英文网页。该网页在明显位置显示“glyxambi.com.cn 如果您对该域名感兴趣,请点击这里提供您的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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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专家组认为:
(1) 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2) 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3) 也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鉴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对此,被投诉人未提出任何正式的答辩。本案亦无任何其他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依《解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之前(2020年),投诉人早已注册有商标GLYXAMBI。并且,如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的主张,投诉人为研究驱动型的全球制药公司,是制药行业排名前20位的公司之一,旗下约有50000名员工。仅在2017年,投诉人集团公司的净销售额就达到约181亿欧元。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持有GLYXAMBI商标,包括第1158911号国际商标GLYXAMBI(注册日期为:2013年3月20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商标在国际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在缺乏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可能在不知晓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而是出于巧合原因选择并注册了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Facebook, Inc. 诉程飞婷,WIPO 案件编号 DCN2019-0002。
鉴于投诉人的商标在国际制药市场已广为人知,专家组很难想象被投诉人出于善意使用目的而注册了争议域名。相反,如上文提到的,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争议域名目前指向一个显示争议域名正在出售中的中、英文网页。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具有恶意。
此外,专家组亦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一个与投诉人的商标GLYXAMBI相同的争议域名,阻止了投诉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商标。
最后,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在本行政程序中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回应。
鉴于上述事实和论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glyxambi.com.cn>转移给投诉人。
Yijun Tian
独任专家
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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