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Bollore,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Nameshield,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徐振林(Xu Zhenlin),其位于中国。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bollore.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易介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6月12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0年6月12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6月15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20年6月16日,中心要求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就被投诉人何时取得争议域名注册的时间进行澄清。2020年6月19日,中心收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回复。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0年6月24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6月24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7月14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0年7月15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0年8月5日,中心指定Deanna Wong Wai M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本案的投诉人是一家注册成立于法国的公司,自1822年起存续至今。投诉人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物流运输、通讯媒体、电力存储和解决方案。投诉人自称其为全球500家最大的公司之一,已于巴黎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掌管众多金融资产。2019年,投诉人在全球范围内拥有约8万4千名员工,营收总额达约24.8亿欧元。
投诉人在全球范围内申请和注册了多件包含BOLLORE字样的图形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国际注册第704697号商标,注册于1998年12月11日,且该商标已延伸至被投诉人所在的中国受到保护;欧洲联盟第001021963号商标,注册于2000年9月12日。此外,投诉人还拥有多个包含BOLLORE商标的域名,包括但不限于<bollore.com> ,注册于1997年7月24日。
本案争议域名<bollore.cn>的原始注册日期为2013年11月25日。根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确认,争议域名于2019年4月25日转让至被投诉人名下。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争议域名目前指向一个显示争议域名正在出售中的网页。该网页内容主要是中文和英文。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通过转让获得争议域名的行为构成新的注册,《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注册期限满三年”应当从域名所有人获得域名所有权起算。本案争议域名于2019年4月转让至被投诉人,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未满三年,争议应被受理。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存在恶意。
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立即转移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19年6月18日发布并施行的《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三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在本案中,争议域名原始注册于2013年11月25日。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投诉人于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27日之间获得争议域名的注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于2020年6月19日向中心确认被投诉人于2019年4月25日获得争议域名。中心于2020年6月12日收到投诉书。
投诉人主张,《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注册期限满三年”应当从域名所有人获得域名所有权起算,其自获得或持有域名的时间持续达到三年。
专家组认为,《解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旨在促使权利人及时对可能与其权利利益冲突的域名提出投诉。《解决办法》第八条进而列明了“投诉应当得到支持”的具体条件,其中条件(三)为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解决办法》第九条进而举例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的情形,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包含“注册或者受让域名”。因此,专家组认为《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时效期间以注册期限为基础,但同时《解决办法》又适用于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争议的情形并且恶意受让域名构成第二条规定的引发争议的情形。所以,《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时效期间可从被投诉人受让域名时起算。
以前的专家组也曾认定“《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所指的‘注册’应当包括首次注册以及其后通过受让(转让)方式注册并取得域名”。参见雷勒姆和布鲁有限公司(Rhythm & Blue Inc. Limited)诉徐振林(Xu Zhenlin),WIPO 案件编号 DCN2019-0009,以及珍 • 卢梭制造公司(Manufacture Jean Rousseau)诉徐振林(Xu Zhenlin),WIPO 案件编号 DCN2020-0005。
在本案中,被投诉人于2019年4月才获得争议域名。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争议可以受理。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据本案现有材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语言达成协议。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并且,投诉人要求以英文为本行政程序语言。2020年6月24日,中心以中文与英文两种语言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并告知其行政程序语言的有关事项,包括被投诉人有权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并且,中心明确表明将指定熟悉以上两种语言的专家组。然而,被投诉人未进行任何答辩,也未就行政程序语言问题作出任何评论。
专家组仔细考量了本案的诸多情况,虽然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英文,但投诉人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熟悉英文。双方当事人并未就行政程序语言问题另有约定。专家组认为,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但是由于被投诉人并未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的评论,亦选择不对本案作出答辩,争议域名指向一个中、英文的网站,以及出于兼顾效率与当事人成本的考虑,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的英文投诉书。
因此,专家组决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专家组将以中文作出裁决。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投诉人需要向专家组同时证明以下三项胜诉因素: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专家组接纳投诉人就包含BOLLORE字样的图形商标享有商标权的主张。
首先,投诉人早于1998年即已获得上述商标注册;并且第704697号国际注册商标也已延伸至被投诉人所在的中国受到保护。
其次,投诉人拥有多个包含BOLLORE商标的域名。
再次,有关的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即争议域名中的“.cn”,并不影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构成混淆性相似。
最后,争议域名<bollore.cn>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独特和专属的BOLLORE图形商标中的突出文字部分即BOLLORE。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投诉人完成了其在《解决办法》第八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将其商标注册争议域名,也未发现其他关于被投诉人对Bollore或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
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投诉人也从未许可、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包含BOLLORE字样的商标;另外,被投诉人不是投诉人授权的代理商,也从来没有与投诉人有过任何商业关系。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争议域名指向一个显示争议域名正在出售中的网页。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显然是为了出售、转让争议域名,从而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而并非合理地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善意地使用该争议域名。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也未进行任何答辩。
专家组认为,鉴于投诉人己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被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如前所述,《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被投诉人取得争议域名之前(2019年4月25日),投诉人早已取得包含BOLLORE字样的商标注册并且己广泛使用多年。此外,相关国际注册商标也早已延伸至被投诉人所在的中国受到保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商标在消费者中赢得了声誉,它标志着投诉人及其独特的产品、服务。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的上述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由于投诉人的产品和服务已在全球诸多国家和地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而且,在搜索引擎网站输入Bollore进行检索,几乎所有结果均指向投诉人。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包含BOLLORE字样的商标。
因此,在缺乏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可能在不知晓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而是出于巧合原因选择并取得了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仍取得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况且,如前所述,争议域名目前指向一个显示争议域名正在出售中的网页。此外,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投诉人曾注册或受让其他多个包含他人商标的域名,已有在先裁决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并裁定被投诉人将相关域名转让至相关案件中的投诉人。参见雷勒姆和布鲁有限公司(Rhythm & Blue Inc. Limited)诉徐振林(Xu Zhenlin),见上,以及珍 • 卢梭制造公司(Manufacture Jean Rousseau)诉徐振林(Xu Zhenlin),见上。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具有恶意。
最后,被投诉人在本行政程序中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答辩。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解决办法》第八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bollore.cn>转移给投诉人。
Deanna Wong Wai Man
独任专家
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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