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Vente-privee.com, Vente-privee.com IP S.à.r.l. 诉 Zhao Xing Ming
案件编号:DCC2018-0020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Vente-privee.com 其位于法国La Plaine Saint Denis, 及 Vente-privee.com IP S.à.r.l.,其位于卢森堡。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Cabinet Degret,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Zhao Xing Ming,其位于中国江苏省淮安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vente-privee.cc>(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 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8年12月28日收到投诉书。2018年12月28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8年12月29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19年1月7日,中心用中文和法文通知当事人行政程序的语言是中文。2019年1月7日,被投诉人要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2019年1月9日,投诉人要求将法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9年1月16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1月16日开始。2019年1月16日,被投诉人人向中心提交了一封电子邮件。
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2月5日。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书。2019年2月11日,中心通知当事人开始指定行政专家组程序。
2019年2月26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Vente-privee.com是一家注册于法国的公司。投诉人Vente-privee.com IP S.à.r.l.是一家注册于卢森堡的公司。投诉人为法语国家有名的电子商务公司。
投诉人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取得了VENTE-PRIVE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国际注册商标第1116436 号(包括中国)注册于2012年2月23日。
自2001年以来,投诉人一直在使用商标VENTE-PRIVEE。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一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vente-privee.cc>注册于2018年3月15日。
4.4. 争议域名网站
争议域名网站上显示付费链接(sponsored links)。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于2019年1月7日要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并于2019年1月16日提交了一封邮件。但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实质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域名注册机构向中心确认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根据规则第11条,在双方无协议或在注册协议中无特别规定时,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注册协议的语言。根据本案的材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未就行政程序语言达成任何协议。
规则第11条允许专家组根据案件的所有情形来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专家组在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时,也要考虑规则第10条(b)项和(c)项的规定。换言之,专家组要确保当事双方在公正、经济和高效的前提下解决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语言的选择不应对双方造成过大的负担或造成程序的延误。
本案中,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法文,原因如下:
(1) 投诉人为注册于法语国家的公司;
(2) 争议域名包括法文单词;
(3) 争议域名网站上显示法文的付费链接;
(4) 投诉人不了解中文,将投诉书翻译为中文会给投诉人造成过高的成本,损害投诉人的利益。
被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原因如下:
(1) 被投诉人来自中国,中文是母语,无法用法语等外语交流;
(2) 投诉方有能力将法文翻译成中文,增加的一点点成本,相比较法律的公正性而已,微乎其微。
在行使认定注册协议规定以外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决定权时,专家组必须本着对双方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有关争议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双方对建议语言的理解能力和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考虑在内做出决定。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中:
(1) 被投诉人是否对法文有足够的理解能力和使用能力不能确定;
(2) 争议域名注册协议的语言为中文。被投诉人为位于中国的个人。
专家组在考虑上述所有方面后,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法文投诉书及相关材料,并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专家组相信这一决定并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
6.2. 实质问题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对VENTE-PRIVEE 的商标专用权利。
争议域名包含投诉人的整个VENTE-PRIVEE商标(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7段)。 国家顶级域 (“ccTLD”) “.cc”的添加不影响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判断。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VENTE-PRIVEE商标相同。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c)条列明了若干情形,如果专家组在考虑过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尤其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证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a)(ii)条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其商标或使用该商标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对VENTE-PRIVEE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网站上显示有关电子商务网站的付费链接。另外,争议域名网站写有英文字样的 “The domain vente-privee.cc may be for sale. Click here to inquire about this domain.”。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政策第(4)条(c)项规定的善意使用或是合法的非商业性的或合理的使用。
此外,专家组注意到“.cc”是澳大利亚海外领地科科斯(基林)群岛的国家顶级域,但是被投诉人的信息和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的内容跟科科斯(基林)群岛似乎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专家组认为,本案中亦无其他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上文所说的争议域名网站被投诉人的使用方式,专家组认为,根据该政策第4(b)(iv)段,恶意的必要成分已得到满足。
专家组也认定,按照政策第4(b)(i)条,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销售争议域名的行为亦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i)条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vente-privee.cc>转移给投诉人。
Sebastian M. 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