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 兰州新区生活圈传媒技术中心 (Lan Zhou Xin Qu Sheng Huo Quan Chuan Mei Ji Shu Zhong Xin)
案件编号D2020-1537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CSC Digital Brand Services Group AB,其位于瑞典。
本案被投诉人是兰州新区生活圈传媒技术中心 (Lan Zhou Xin Qu Sheng Huo Quan Chuan Mei Ji Shu Zhong Xin),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midea.cloud>(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www.net.cn)(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6月12日收到投诉书。2020年6月12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6月15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20年6月15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0年6月17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0年6月23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6月23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7月13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0年7月14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0年7月24日,中心指定C. K. Kwo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成立于1968年的中国公司,其业务涉及消费电器、暖通空调、机器人与自动化系统等。
投诉人在多个国家及地区注册,以MIDEA及/或图形所构成的商标,包括以下在中国及海外注册及仍然有效的注册商标:
商标 | 管辖区 | 注册号码 | 类别 | 申请日期 | 注册日期 |
| 中国 | 1530930 | 7 | 1999年10月15日 | 2001年2月28日 |
| 中国 | 5604181 | 8 | 2006年9月14日 | 2009年8月14日 |
| 中国 | 11258421 | 35 | 2012年7月26日 | 2013年12月21日 |
| 美利坚合众国 | 2619399 | 11 | 1999年12月9日 | 2002年9月17日 |
| 欧洲联盟 | 1792605 | 7, 9, 11 | 2000年8月4日 | 2001年8月28日 |
被投诉人于2020年5月10日注册了争议域名<midea.cloud>。争议域名指向一售卖所谓的包括投诉人及其他品牌在内的各类家用电器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于1968年成立于中国广东,如今是一家覆盖消费电器、暖通空调、机器人与自动化系统、创新业务四大板块业务的全球科技集团,在全球拥有约200家子公司、约15万名员工,业务涉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每年为全球超过4亿用户、及各领域的重要客户与战略伙伴提供产品及服务。投诉人在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连续四年上榜《财富》世界500强,2018年实现营收2618亿元。
过去5年,投诉人累计科研投入超过300亿元,全球研发人员整体超过1万人。家电领域发明专利数量连续三年稳居全球第一,授权专利4.4万件。
投诉人通过其主域名<midea.com>及<midea.cn>的网站以及各种社交媒体平台保持强大的互联网和零售业务。
争议域名的第二级部分完整包含投诉人的MIDEA商标。被投诉人运用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是根据投诉人网站的直接复制品,其中也出售投诉人商品的假冒产品,此行为更增加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从未许可、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商标。
根据争议域名的WhoIs显示,被投诉人是“兰州新区生活圈传媒技术中心 (Lan Zhou Xin Qu Sheng Huo Quan Chuan Mei Ji Shu Zhong Xin)”,与争议域名中的主要部分“midea”完全没有任何关联,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被投诉人不是合法、非商业性地合理使用争议域名。根据争议域名的网页截图,被投诉人目前售卖投诉人商品的假冒商品以获得商业收益。
被投诉人在2020年5月10日注册了争议域名,大大晚于投诉人在1999年申请并于2001年注册其首个商标,也晚于投诉人在1998年5月11日所注册的主域名<midea.com>,及在2003年3月17日所注册的主域名<midea.cn>。
投诉人连续四年上榜《财富》世界500强,在申请注册一个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MIDEA商标的域名的时候,被投诉人制造了一个与投诉人商标及其主域名<midea.com>和<midea.cn>混淆地相似的争议域名,这证明了被投诉人在当时对投诉人的品牌及业务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是不可能在完全没有意识到投诉人品牌的情况下发生的。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构成了投诉人业务上的干扰。争议域名上的网站被用来售卖假冒产品。再者被投诉人在此争议域名的网站也进行售卖投诉人竞争对手的商品的行为,严重的破坏了投诉人的业务。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行政程序的通知
有关争议域名的注册资料在WhoIs资料库中的记载并不完全。注册机构于2020年6月15日向中心提供了被投诉人的详细资料。
2020年6月23日,中心已根据上述WhoIs资料库的记录、注册机构提供的被投诉人的联系方式和投诉书中写明的被投诉人联系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并且同时抄送投诉人和注册机构,并通过快递向被投诉人发送了书面通知。
专家组认为中心已经按照规则第2条(a)款的要求,采取了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和通知。被投诉人未提出答辩并不是因为中心在联系中有任何的疏忽或不善。
B. 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根据规则第15条(a)款,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政策、规则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根据规则第14条(b)款,当事人一方,如没特殊情形,不遵守规则之规定或要求或专家组的任何指令,专家组应以其认为适当的情形对此予以裁决。根据规则第5条(f)款,如果被投诉人不提交答辩书,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但根据政策规定,投诉人也不可以因为被投诉人不提交答辩书而自动获得有利于投诉人的裁决。投诉人仍然需要满足政策第4条所规定的三个要素。见The Vanguard Group, Inc. 诉 Lorna Kang,WIPO 案件编号 D2002-1064 及Berlitz Investment Corp. 诉Stefan Tinculescu,WIPO 案件编号 D2003-0465。
根据政策第4条(a)款的规定,投诉人申请转移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支持的条件是必须证明其投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1.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已提交的证据,投诉人已经在中国注册了MIDEA商标。投诉人享有对该商标的商标权。
争议域名是<midea.cloud>。在除去顶级域名“.cloud”之后只剩下“midea”,与投诉人的商标完全相同。顶级域名“.cloud”,作为注册争议域名的技术要求,在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是否与有关商标混淆性相似时,无需考虑。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11.1节。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midea.cloud>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MIDEA商标是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
B.2.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款规定了被投诉人如何能有效表明在争议域名中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如果专家组在考虑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尤其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证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政策第4条(a)款(ii)项对该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有关争议域名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已善意使用或可证明准备善意使用该争议域名或与该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商业公司或其它组织)已因所持有的争议域名而为公众所知,即使被投诉人尚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或
(iii) 被投诉人合法非商业性或合理使用该争议域名,不存有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或损害该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行为。
根据规则第15条(a)款,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政策、规则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根据WIPO Overview 3.0,第2.1节,投诉人只需举证被投诉人针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表面证据 (prima facie case)成立,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所提出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在作出此判断时,专家组有考虑到下列情况:
(1) 投诉人没有授权、准许或特许被投诉人注册含有其商标的争议域名。
(2) MIDEA商标是一个被广泛使用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也是一个具显着性的商标。
(3) 被投诉人未有注册及/或采用任何与争议域名相应的商标。
(4) 被投诉人对于要使用MIDEA商标作为其争议域名的一部分,并未有作出任何解释。
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符合政策第4条(a)款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B.3.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投诉人于2020年5月10日注册争议域名<midea.cloud>之前,投诉人已经在中国注册了以MIDEA及/或图形所构成的商标。据投诉书的附件显示,投诉人于争议域名注册之多年以前已开始在中国广泛使用上述的商标。被投诉人也是位于中国。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midea.cloud>所指向的网站上所提供的产品,包括与投诉人有直接、及/或潜在竞争的其他品牌的产品。再者,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多个产品明显的也用了投诉人的MIDEA商标。
被投诉人也没有对投诉人的主张,包括销售假冒产品的严重指控,作出任何解释及答辩。
鉴于此,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MIDEA商标,被投诉人通过使用争议域名,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成功证明了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符合政策第4条(b)款(iv)项的定义,即被投诉人对于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鉴于上述事实和论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符合了政策第4条(a)款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midea.cloud>转移给投诉人。
C. K. Kwong
独任专家
日期: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