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所争议的域名分别是<chi-hair-product.com>,注册机构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和<chi-retail.com>,注册机构是和GoDaddy.com, Inc.。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09年5月5日收到投诉书。2009年5月6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Xin Net Technology Corp.和GoDaddy.com, Inc.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9年5月7日,Xin Net Technology Corp.和GoDaddy.com, Inc.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向中心提供了注册人的详细联系信息。2009年5月12日,中心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双方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当事双方就本次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提交相关评论。同日,中心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其争议域名注册机构之一Xin Net Technology Corp.的联系方式。2009年5月13日,投诉人向中心提交了要求在本次行政程序中使用英语的请求,并同时提交了投诉书修正本。在截止日期之前,被投诉人并未就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作出任何主张。
争议域名分别由“chi”和“hair-product”或“retail”两部分组成。“hair-product”的含义为“与头发相关的产品”,“retail”的主要含义为“零售”,都属于通用词汇,所以争议域名的显著性部分为“CHI”,与投诉人的商标完全相同。许多之前的UDRP裁决已认定,将投诉人商标加上通用词汇作为后缀注册域名,构成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性相似。(参见IVECO S.p.A v. Palumbo Technology S.r.L., WIPO 案件编号 D2008-0749;Alstom v. FM Laughna,WIPO 案件编号 D2007-1736;Toyota Motor Sales, U.S.A., Inc. v. Pick Pro Parts Inc, WIPO 案件编号 D2005-0562;Atlas Copco Aktiebolag v. Accurate Air Engineering,Inc., WIPO 案件编号 D2003-0070)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a) 条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如果投诉人可以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专家组将认定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a) 条的第二个要素。(参见 Croatia Airlines d.d. v.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 案件编号 D2003-0455)。